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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群獎章授予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益群獎章授予辦法規範為了表彰在社會公益、學術、藝術、體育等領域有傑出貢獻的人士,促進社會風氣良好發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訂定獎章授予的標準、程序和相關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25・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協助警察或消防工作有功人士,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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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益群獎章分為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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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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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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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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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益群獎章除由本部逕行頒給外,應由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填具請頒益群獎 章事實表層報本部核准後頒發之。 前項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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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益群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需 要另定之。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8~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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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符合請頒益群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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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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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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