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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一句話看懂
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規範生鮮肉品之製作、貯存、運輸及銷售等過程之衛生要求,目的在確保生鮮肉品之衛生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維護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1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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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鮮肉類、冷凍生鮮肉類、生鮮雜碎類及冷凍生鮮雜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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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生鮮肉品應具有各種肉類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或其他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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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生鮮肉品類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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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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