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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規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組織、職責與任務,目的在推動資源循環利用、廢棄物管理及相關環境保護事務,以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2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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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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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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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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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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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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