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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處務規程規範環境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責及辦事規則,以確保環境部各項業務之有效推動及順暢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0-14・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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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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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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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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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七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六科辦事。 五、環境資訊科技司,分六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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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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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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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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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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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環境資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監測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料治理制度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環境技術發展、巨量資料及跨域數據之整合研析。 四、環境資源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業務資訊應用發展政策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數位轉型、人工智慧應用與新興技能推廣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環境資訊科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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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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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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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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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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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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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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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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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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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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