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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規範環境管理署的組織、職責與權限,目的在於明確環境管理機關的權責,以有效推動環境保護與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2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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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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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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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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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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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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