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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規範氣候變遷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研究和國際合作,以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2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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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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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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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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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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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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