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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環境部為表彰在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員,所設立的專業獎章頒發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2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環境業務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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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業務,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 三、從事環境業務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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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與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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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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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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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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