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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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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規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設立、輔導與獎勵,目的在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參與環境保護,培養環境保護意識,以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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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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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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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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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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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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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其他 1
全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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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4-08・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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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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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詢及輔導。 二、輔導提昇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效能及人員培訓。 三、補(捐)助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 四、其他與設施場所相關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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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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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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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其次一年度所申請之補(捐)助,本部得列入優先考量。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以公開方式進行表揚,並頒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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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本部核定補(捐)助者,若有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本部得撤銷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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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費用之優待,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 未提供前項優待者,本部得廢止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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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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