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一句話看懂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規範如何獎勵民間機構或個人編印優良地圖,以促進我國地圖編印品質之提升,增進國民經濟建設及國防建設之需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9-26・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地圖編印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前項評選種類如下: 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單幅地圖。 二、地圖集:指多幅地圖彙集成冊之圖集。 三、電子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採數值方式繪製而成之數值地圖。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評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主題內容:三十分。 二、製作品質:三十分。 三、視覺設計:二十分。 四、技術應用及研發創新:二十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經評選為特優或優等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發給獎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