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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

一句話看懂
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這部法規規範如何獎勵國內優良國語影片的製作與推廣,目的在於促進國語影片的發展,提升電影產業的品質,豐富國民文化生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1-15・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獎勵國內外優良國語影片,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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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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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獎勵及經甄選合格之貫語影片,由行政院新聞局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決定入圍、得獎之影片及個人。 前項評審標準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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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獎勵種類及數額如左: 一、影片 最佳豦情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紀錄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卡通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二、個人 最佳名導演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著劇本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劇本 獎給金馬獎一座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美術設計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服裝設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作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電影插曲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以具有創造性者為限) 最佳剪輯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錄音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前項獎勵種類,於評審決定入圍數額時,影片部分,劇情片至多為六部, 紀錄片至多為五部,卡通片至多為三部;個人部分,每一單項至多為三名 ,經審查不足額或不合標弗時,得予從缺,但經評審入圍,則應產生最佳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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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電影事業或電影從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酌發特別獎。 一、申請獎勵或徵選之影片及個人,經評審認為確具特殊成就而其性質及 類別為前條所未訂明者。 二、改進電影產製技術,有重大貢獻者。 三、發揚人性,為電影界樹立良好聲譽者。 四、從事電影製片,有優異之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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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獎勵之影片有輸入新拷貝之必要時,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提片 證明書,憑以向海關押稅提取,但新拷貝應予評審或展覽完畢後一週內退 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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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及個人,由行政院新聞局每年定期頒獎。並舉辦得獎影 片展覽,得獎之製片公司 (廠) 應派代表團出師具領,得獎之個人應親自 出師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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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行政院新聞局得於徵求影片所有人之同意後,支付費 用加印複製拷貝乙部,作為國內外文化宣傳及參加國際影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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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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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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