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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一句話看懂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規範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資格條件、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等事項,以確保邊區行政人員之選拔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04-21・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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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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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分初級考試、高級考試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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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 應初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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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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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初級考試、高初考試,各分為筆試、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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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初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與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邊疆社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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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高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及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憲法。憲法未公佈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六、邊疆政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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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面試,對應考人之筆試科目及其經驗面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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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 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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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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