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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之報考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錄取及分發等事項,旨在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選拔適合人員擔任有線電話作業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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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左列二類級: 一、交換機作業員。 二、線路作業員,分左列三級: (一) 一級線路作業員。 (二) 二級線路作業員。 (三) 三級線路作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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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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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資格 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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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以筆試行之;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 員及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分筆試及實地考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 地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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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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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一級線路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員及交換機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 及實地考試分數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筆試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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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 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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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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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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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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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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