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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這部法規,規範牙體技術所的設立條件、設備、人員、技術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確保牙體技術服務的品質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2-17・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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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牙體技術所應能供作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牙體技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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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牙體技術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申請設置者具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 二、設施: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明顯劃分成品區,並設有清洗設備、污物處理設備、吸塵設備及金屬、石膏研磨機。 (三)有通風設備、防塵及採光照明設備。 (四)其他足以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之設備及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三、其他: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二)牙體技術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同址設立時,應各有明顯區隔之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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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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