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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規範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實施細節,目的在落實健康飲食的推動與營養服務的提供,以提升國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7-0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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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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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稱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人民瞭解營養、健康飲食原則及技巧,培養正確均衡飲食習慣,促使人民提升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技能、態度及價值觀,採取行動,以達增進健康之教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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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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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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