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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

一句話看懂
無線電視節目審查辦法規範無線電視節目之播送內容審查標準、程序及相關責任,目的在落實媒體內容管理,維護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確保電視節目對社會大眾的影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5-0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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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視節目,應事先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查核准,並改用正體字後,始得在臺灣地區無線電視 事業經營之電台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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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除新聞外,本會得指定應事先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播送之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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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無線電視事業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播送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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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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