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規範了對於發現無主古物的人員給予獎勵的相關事項,目的是鼓勵民眾參與古物保護及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2-1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無主古物發見人包括個人、法人或團體。 個人、法人或團體同時發見同一無主古物,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確認 者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發見人發見疑似無主古物後,應即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警 察機關轉報或逕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受理 後,由發見人填具無主古物發見單。 前項無主古物,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初審認具價值者,應檢具無主古 物發見單,層報教育部,並經該部古物審議小組審議後,由該部將審議結 果函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教育部審議結果通知發見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還發見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無主古物發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經教育部審議為古物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頒發獎狀或獎金。 二、經教育部審議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由該部頒發獎狀及獎金。 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時,各頒給獎狀、獎金均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無主古物發見人之頒獎由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或教育部擇期舉 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凡以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獎勵者,應撤銷其獎勵;其已受領獎狀或獎金者 ,予以收回。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無主古物發見人如為外國人時,由教育部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 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