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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一句話看懂
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規範了溫泉資源的保育與管理,劃定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內的區域,以確保溫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促進溫泉產業的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7-22・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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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溫泉露頭位置分為: 一、河床或溪谷旁。 二、岩盤或岩壁。 三、沖積層或崩積層。 四、海域或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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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指: 一、影響溫泉水流量之地區。 二、影響溫泉水質之地區。 三、破壞溫泉特別景觀之地區。 四、造成溫泉環境污染之地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別景觀指具下列景觀之一者: 一、自然噴泉。 二、溫泉水或特殊礦物質沉澱或結晶造成之特殊外觀。 三、海底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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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一定範圍之劃定,應依實地現況因地制宜劃設,其劃設範圍水平距離至少應有十公尺以上,但具特別景觀者,水平距離至少應有二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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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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