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一句話看懂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規範測驗式試題的閱卷作業程序、評分標準及成績登錄等事項,旨在確保閱卷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及準確性,以維護考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9・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測驗式試卡用電子計算機閱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 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 試卡答案讀入後,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主 )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 案內容。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 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 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 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 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 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 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 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 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 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應考人測驗式試卡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各題以高、低 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製備與保管,由考選部題庫管理處 (以下簡稱題庫 處) 會同該項考試機要組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 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 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 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工作人員,對於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考試後,應考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辦法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