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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規範測驗式試題的計分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計算方法,目的在於確保測驗成績的公正性、客觀性及一致性,以提供準確的測驗結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9-2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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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校正試題難度不等所發生之偏差,並使各科分數可以互相比較,各科測 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得依本辦法規定,換算為標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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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均以應考人之答對題數為原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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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S=R- (W/N-1) S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R表示答對題數 W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N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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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 公式之一: __ 一、T=X-X/ (SD/10) +50  T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二、H=X-X/ (SD/14) +50 H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三、ME=X-X/ (SD/20) +50 ME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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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分之六十時,得換算為T標準分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 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 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 分數。 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 (主) 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 準分數或H標準分數。 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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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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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均應遵守百分法之計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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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用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其原始分數或標準分數,應以本國大寫數字記 載於卷首,並由閱卷委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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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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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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