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規範測量標的設置、保護和管理,目的在維護測量標的完整和準確,以確保測量工作的正確性和公共建設的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1-02・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測量標分硯標、標石、標樁、標架、標柱、標桿、標旗、標尺、水尺、燈
標、浮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設置永久測量標,需要使用公有土地或徵收私有土地時,依土地法規定辦
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設置測量標遇有公有建築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
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
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設置測量標或施行測量,如須出入公有、私有建築物或土地時,經通知後
,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阻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毀損或移動設置之各種標石、標桿、燈標、浮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毀損或移動設置之各種覘標、標架、標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毀損或移動設置之標旗、水尺、標樁、標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一百元以下罰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在測量標上堆積瓦礫、拋擲雜物、懸掛繩索、樁緊牲畜、或粘貼廣告、塗
抹污損者,處拘役或五十元以下罰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凡機關、團體或人民,必須在測量標附近建築,致妨礙測量標效用時,須
先詳述事由,繪圖說明,請該管測量機關核准,並負擔其因遷移改建,或
重建所需之一切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