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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一句話看懂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規範測量標的設置、保護和管理,目的在維護測量標的完整和準確,以確保測量工作的正確性和公共建設的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1-02・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測量標之設置保護,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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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測量標分硯標、標石、標樁、標架、標柱、標桿、標旗、標尺、水尺、燈 標、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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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設置永久測量標,需要使用公有土地或徵收私有土地時,依土地法規定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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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設置測量標遇有公有建築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 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 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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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設置測量標或施行測量,如須出入公有、私有建築物或土地時,經通知後 ,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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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設置之測量標應由該管地方政府飭屬負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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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毀損或移動設置之各種標石、標桿、燈標、浮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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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毀損或移動設置之各種覘標、標架、標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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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毀損或移動設置之標旗、水尺、標樁、標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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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在測量標上堆積瓦礫、拋擲雜物、懸掛繩索、樁緊牲畜、或粘貼廣告、塗 抹污損者,處拘役或五十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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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凡因過失毀損測量標或致令失其效用者,不罰,但責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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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凡機關、團體或人民,必須在測量標附近建築,致妨礙測量標效用時,須 先詳述事由,繪圖說明,請該管測量機關核准,並負擔其因遷移改建,或 重建所需之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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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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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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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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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