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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57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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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