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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一句話看懂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範了我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所需的經費編列、採購程序及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有效提升我國國防戰力,以因應當前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1-11-2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快速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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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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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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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 二、野戰防空系統。 三、陸基防空系統。 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 五、萬劍飛彈系統。 六、雄昇飛彈系統。 七、海軍高效能艦艇。 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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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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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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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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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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