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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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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規範軍事機關或部隊執行海洋污染檢查及鑑定相關事項,目的在統一認定標準,以有效推動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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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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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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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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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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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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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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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軍事機關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所造成之海洋污染不予處罰。但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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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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