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與能源 ›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規範了海洋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在於建立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架構,明確其職責,以有效推動海洋事務的發展和海洋政策的實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07-0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環境與能源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