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與能源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規範海巡署下屬偵防分署的組織、職責、任務及權責劃分,旨在明確分署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以確保海巡業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4-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特設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犯罪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防制滲透與安全情報蒐集之督導、調查及處理。 四、國際、兩岸、跨轄區偵防業務與重大案件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刑事鑑識、科技研發、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與相關裝備之建置、運用及管理。 六、偵防案件之紀錄、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七、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救難、災害救助與空勤吊掛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偵防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環境與能源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