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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的設立、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加強海外僑民的聯繫與服務,促進文化教育交流,維護侨民合法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6-25・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為僑社服務,發揮海 外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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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在海外設置之服務中心,定名為「○○ (地區名)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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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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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會駐外人員兼任,其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 處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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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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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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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中心會計業務,由主任就中心工作人員中指派一人兼辦,負責中心各項經 費登錄事宜;並置會計帳表,每月陳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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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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