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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海域環境分類、品質指標及標準值,目的在於劃定海域環境使用類別,落實環境保護與保育,以維護海洋生態健全與環境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4-25・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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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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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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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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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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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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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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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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