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一句話看懂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規範活體肝臟捐贈之評估、審查及管理等事項,確保捐贈者權益及受贈者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7-2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成年人捐 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 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肝臟捐贈移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 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 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推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