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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規範研究所學生應修讀之課程、學分數、及修業年限等事項,以確保學生具備法醫學專業知識與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26・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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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學分數一百七十,其科目名稱及各科學分數如下: 一、基礎醫學五十五學分: (一)大體解剖學及實驗,七學分。 (二)組織學及實驗,四學分。 (三)生物化學及實驗,六學分。 (四)生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五)寄生蟲學及實驗,三學分。 (六)微生物、免疫學及實驗,六學分。 (七)胚胎學及實驗,二學分。 (八)病理學及實驗,九學分。 (九)藥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十)公共衛生學,二學分。 (十一)流行病學,二學分。 (十二)生物統計學,二學分。 二、臨床醫學五十五學分: (一)臨床診斷學,十三學分。 (二)實驗診斷學,二學分。 (三)內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四)外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五)臨床醫學實習,二十學分。 三、法醫學六十學分: (一)基礎法醫學,一學分。 (二)法醫學專題討論,四學分。 (三)法醫相驗、解剖及實習,四學分。 (四)法醫病理學及實習,八學分。 (五)臨床法醫學及實習,三學分。 (六)法醫生物學,一學分。 (七)法醫分子生物學及實習,二學分。 (八)法醫血清學及實習,二學分。 (九)法醫毒理學及實習,二學分。 (十)法醫精神學及實習,一學分。 (十一)法醫牙科學及實習,一學分。 (十二)法醫人類學,一學分。 (十三)法醫昆蟲學,一學分。 (十四)法醫物證、刑事偵查學及實習,二學分。 (十五)法醫作證學及實習,二學分。 (十六)法醫實務,十六學分。 (十七)賠償醫學,一學分。 (十八)醫學與法律,一學分。 (十九)醫事法律學,一學分。 (二十)刑事法概要,二學分。 (二十一)民事法概要,二學分。 (二十二)醫療糾紛鑑定,一學分。 (二十三)法醫倫理與科技人權,一學分。 四、碩士論文不計學分,應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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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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