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之法庭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經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實施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程序,指下列各款所定之程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國民法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所為之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第二審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所為之行政通常訴訟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事件第一審言詞辯論。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九條、法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懲戒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
五、除本法第九十條第七項所定案件外,依其他法律規定準用前四款規定所行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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