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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的組織、職責、業務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調查處有效執行調查業務,維護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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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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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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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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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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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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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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