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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辦事細則規範福建省調查處之組織、職責、業務辦理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調查工作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0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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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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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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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站: 一、國家安全科。 二、犯罪防制科。 三、資通安全科。 四、各調查站。 五、各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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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家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五、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六、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七、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八、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 十一、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保防、國家安全維護及諮詢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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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犯罪防制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六、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制、洗錢犯罪防制、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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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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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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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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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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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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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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