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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規範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的組織、職責、員額及相關事項,以培養調查局幹部專業知識與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80-08-0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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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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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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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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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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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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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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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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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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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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