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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規範看守所的組織、業務、收容、戒護、教育、衛生、財產管理等事項,旨在確保看守所依法運作,維護收容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8-09・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以下簡稱看守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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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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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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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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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入所指導。 二、被告之生活輔導。 三、被告之性行觀察。 四、被告之文康、體能活動及其獎勵事宜。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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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被告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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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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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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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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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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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看守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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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看守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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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看守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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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看守所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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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看守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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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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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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