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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規範了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受刑人技能訓練的實施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08・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強制工作之業務,特設各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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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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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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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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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技能訓練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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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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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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