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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規範少年輔育院的組織、業務、收容與輔導等相關事項,目的是落實少年輔育院的設立宗旨與矯正教育目標,以健全少年輔育院的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2-1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少年輔育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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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院長處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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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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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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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生之註冊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二、教學實施及習藝計畫之擬訂。 三、學生課業成績及習藝成績之考核。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六、院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七、習藝場所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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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身心、行為之指導及管理。 三、學生之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四、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與研究及分析。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學生規範訓練、獎懲與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建議及陳報。 七、學生家庭與社會關係聯繫、評估及處理。 八、學生出院後之通訊聯繫、升學及就業指導。 九、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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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管理。 七、學生保護性個案通報處理。 八、學生疾病、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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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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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少年輔育院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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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少年輔育院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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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少年輔育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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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少年輔育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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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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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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