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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的組織、業務、教育訓練、生活輔導、健康檢查、紀律處分、獎勵及假釋等事項,以達成矯正少年行為、培養健全人格及順利回歸社會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8-09・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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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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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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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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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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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學生紀律及獎懲。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七、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八、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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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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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七、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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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保管、訓練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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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事項。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五、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六、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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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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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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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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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矯正學校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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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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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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