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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規範少年矯正學校的組織、職責和運作,以確保少年矯正學校依法執行矯正業務,提供適當的矯正服務和教育,促進受矯正少年健全人格之培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7-3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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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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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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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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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實務經驗者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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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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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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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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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矯正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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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矯正學校專任教師,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特教教師:依實際需要每校置一人至六人。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各類專任教師,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矯正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教師員額至其他矯正學校,並得於各類教師間調整員額。 矯正學校依課程實需,得另聘兼任或代課教師授課,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二、社會工作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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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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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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