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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規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組織、職責與運作,目的在於建立法醫業務的專業機構,以提供科學的法醫技術服務與支援司法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1-1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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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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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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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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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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