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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一句話看懂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規範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編製、公開發行或提供公眾使用之各種水陸地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確保地圖之正確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5-0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 不得註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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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 會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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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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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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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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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 止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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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 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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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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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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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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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水陸地圖審查條例」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