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規範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編製、公開發行或提供公眾使用之各種水陸地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確保地圖之正確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5-0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
不得註冊發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
會同審查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
止其發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
其出版物。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水陸地圖審查條例」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