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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確保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育工作的經費來源,以達成永續水資源管理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0-31・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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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下設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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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還本基金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六、耗水費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來源,為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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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之支出。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十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支用項目。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專供第一項第八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專供第一項第九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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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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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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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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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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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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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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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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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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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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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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