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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一句話看懂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規範了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在服勤期間的津貼發給標準與相關規定,以確保民防團隊運作順暢並給予適當補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1-2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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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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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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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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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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