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一句話看懂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規範民間個人或機構辦理外匯匯出業務的相關規定,目的在於規範外匯交易流程,確保交易安全與合法性,並維護金融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8-3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係指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 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項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民間匯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 匯申報書 (附申報書樣式) ,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埴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無   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   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 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未超 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行於 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檢附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 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購: 一、匯出款項係經政府核准對外投資之資金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   件。 二、其他匯出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央 銀行: 一、依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二、依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