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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52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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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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