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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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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