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680條

民法 第680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79條看 民法 全文第6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