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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46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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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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