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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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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