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442條

民法 第442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41條看 民法 全文第4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