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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36條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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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